依法治国 全民共识(2)

依法治国 全民共识(2)

摘要:在举国喜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之际,回望共和国的法治历程,从推出首部宪法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六十载弹指一挥间,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就在一部部通过、修改的法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王利明: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我们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一是进一步凸显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将法治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理念和价值观念;二是表明了实行法治的鲜明态度,向世人表明党和政府厉行法治的承诺和态度;三是反映了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化;四是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社会公众逐渐形成对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理念的认同。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将“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必将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法治也是践行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障。比如,公正本身就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的精髓和灵魂。公正体现了某种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构建普适性秩序的内在需要。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必然以公正作为其基本价值。

法治是权利保障

从“法制”到“法治”;构建与“人治”相对的治国方略

记者:在历史上,我们也曾讲过“法制”。请问,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跟西方相比,我们的法治又有哪些优势?

徐显明:从“制”转向“治”,我们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第二阶段是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新理念,把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第三阶段就是2012年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论述将法治摆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地位上。这三个判断也反映了我们对法治认识的逐步深入。

我们的法治是有灵魂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法治最本质的要求。我们的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的历史性创造,要建设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中国法治最根本的特色。

王利明:从“法制”改成“法治”,一字之差,意义重大。“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而“法治”即依法治理,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或良好法律秩序,其形式上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体制机制,实质上则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原则。

我国的法治不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复制,其区别主要包括我国的法治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为基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我国的法治建设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实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李慎明:“法制”主要是指健全的法律体系。原来不少人误认为,制度一制定,法律一颁布,大家就会执行。但实际上,“纸上谈兵”谈好了不容易,要在实践中贯彻更难。因此,要让法律的实施贯穿于国家各个领域,我们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更要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运用实施法律,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

西方法治观念与我们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目的不同。西方法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的权益,而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依法治国是途径。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备的具体实现形式、方式和办法,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法治需“有法必依”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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