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些问题,一定要坚持法治作为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以法治来凝聚社会治理共识,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实现社会良好治理。
(一)以科学立法为先导,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的制度支撑。最核心的就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是加快社会领域立法,着力解决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制度机制短缺问题。
健全对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重要的执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着力解决法律制度体系内部因配套性和协调性差而影响实施效率的问题。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城市的数量,推动各地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充分尊重各地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差异性,着力解决因地方差异导致一体施行相关制度所造成的不适和缺憾。积极推进立法的精细化,更加强调法律的可执行性,着力解决所制订的法律管不管用、适不适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问题。
(二)以严格执法为保障,进一步凸显政府在社会治理的主导责任。最核心的就是简政放权,重点是打造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着力解决“全能政府”的问题。
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时公布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逐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着力解决政府行使权力公开性、透明性不够的问题。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更加重视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着力解决行政活动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选择性问题。加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强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着力解决政府“一股独大”和行政成本高、管理效率低的问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严格执法、依法化解纠纷,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加强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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