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一个伟大政党的庄严选择(法治中国 铿锵前行)

依法治国 一个伟大政党的庄严选择(法治中国 铿锵前行)

——写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

摘要:进入新世纪,我国立法进程加速,到2010年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策前听证等制度,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公正司法不断提出新举措,修改三大诉讼法,扩大警务狱务公开、司法检察公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胡锦涛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20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这一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依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隆重召开了,此次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重要战略部署,中外瞩目。

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世界如此关注中国的改革发展;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世界如此在意中国的未来走向。因为中国的发展总是“出人意料”,总是不断革新着固有的观念,颠覆着西方的判断。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亿万中国人民的生活和命运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经济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政治上,中国发展的理论、制度、道路成为许多国家竞相学习、借鉴的典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成为政府自身改革的重要方向;“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孜孜以求的庄严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求。

今天,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就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法律体系,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

“我们经历了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过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轶从中国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变迁,看到了中国是怎样快速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并且极大地影响世界的。30多年前,当中国人意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时,眼前仅有的是寥寥可数的法律、学说、论著。30多年过去了,再看当今的中国,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一位法学学者,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千百年前曾创造了“中华法系”的东方大国,如今不仅形成了完整的现代法律体系,而且创造了可资借鉴的法治经验、法治理论、法治模式。

一年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这是继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后,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目标。对现代化认识的再次刷新,反映了我们党在认识上的再次深化——制度是现代化变革的关键性因素,只有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现代化才能平稳持续地向前推进。而法律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制度;法律体系,无疑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能力,无疑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7年、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进行再部署,既缘于历史经验,也是现实的迫切需求。

从人民网每年全国两会前夕进行的“两会调查”中可以看到,从2002年到2014年的13年间,“反腐倡廉”12次名列网民关注的“两会热点”前三名。而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司法公正、食品安全等网民关注度较高的话题无不与法治密切相关。

的确,执法不严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有害食品事件屡禁不绝;有法不依令“看得见的手”进退两难,“看不见的手”难以施展;腐败之风令公众对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信任大为消减。治理当今中国的社会问题,健全法制、厉行法治,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每一个民族,都有对治理脚下这片土地的伟大探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

2000多年前,在世界的东方,诸子百家展开了一场世界历史上少有的大辩论,有关治国理政的大辩论,《韩非子·有度》中提出“奉法者强则国强”;此时的西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希腊制度文明的基石。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得出的结论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古代社会里,这些朴素的法律思想不可能成为主流思想,也与今天的法治思想有着很大差别。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人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曾创造出绚烂多彩的文明。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以大工业生产、大分工、商品和服务高度流通为特点的陌生人社会取代了古代熟人社会;人的自主性和个体性日益增强,价值判断日趋多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易方式多样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人治国家的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难以相容,难以再维系下去。

中国近代以来,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先驱、仁人志士探索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然而失败了。“不良之政府虽倒,而良政治之建设则未尝有也”,宋教仁曾发此浩叹。

65年前,当一位伟人向世人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全世界的目光都投向世界的东方,注视着带领人民取得民族独立、国家解放的中国共产党,将以什么样的方式治理战后满目疮痍的新国家。

共和国的缔造者们,在开国大典的前夕,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代表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

可以说,新中国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便深深打下了“法治”的烙印。1954年,由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获得通过。此后,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颁布。

然而,要在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实现法治,何其艰难。“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断了党治国理政的正确探索,使国家陷入“无法无天”的深渊。失去了才知道什么是最宝贵的。民主法制愈遭破坏,从浩劫中走过来的人们愈深感其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拉开改革开放大幕伊始,便洞察到,唯有民主法制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通过八二宪法,制定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一大批基本法律制定颁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指针。

各方面体制改革,在摸着石头过河;治理快速发展的国家,也在摸索中前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江泽民在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任务。

“法治”一词的落地,引发国内外高度关注。当时,英国一家媒体评论道,“‘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进入新世纪,我国立法进程加速,到2010年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策前听证等制度,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公正司法不断提出新举措,修改三大诉讼法,扩大警务狱务公开、司法检察公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胡锦涛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20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这一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依循。

正如英国剑桥大学教授兰戴尔·裴伦堡在《中国走向法治的长征》一书中所写,“尽管与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是一个版本的自由民主,但中国却是实实在在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并且,法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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