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裸官任领导还应把好源头关

立法禁裸官任领导还应把好源头关

“裸官”反腐或将上升为法规。2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布了《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它将成为全国首部省级预防腐败地方性法规。草案明确,“裸官”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官员不如实报告房产等不予提拔。(11月23日《南方都市报》)

“裸官”反腐形势严峻而紧迫,一方面裸官的“无后果”使得腐败分子对后果的顾忌减轻,腐败的风险增大;另一方面则是治理腐败的成本增加,不仅导致涉腐的资金难以追回,也使追逃腐败官员变得困难重重;加之裸官与现代政治伦理不符,故而禁止裸官任领导职务已然成为国际共识,对官员的“去裸化”也成为一致做法。

一直以来,广东在对裸官任职限制方面都走在了前列,2012年公布的《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和行政审批,“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等。然而不难看出,“原则性”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例外条款往往成为通行做法,再加上没有将其上升到法规层面,制度的刚性不足,操作余地太多而难以发挥兜底作用。从前一轮裸官的清理来看,其数量之大也使得对裸官实行釜底之治,已然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可以说,对裸官问题的重视和治理“一直在路上”,然而何以未能产生根本遏制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未能实现源头控制。这里面既有宏观性指向,又有微观的技术性问题。大的方面在于未能将其上升到地方法律,也没有统一而刚性的要求,做到严格禁止的明确化;小的方面在于,对裸官存在后门越关越严,但前门却一直洞开,也就是对如何判断、审查和厘清裸官,还缺少相应的体系支撑。如果不解决如何“发现裸官”的问题,连裸官都未能及时显现原形,那么立法禁裸官就会大大打折。

因为就现实来看,如何发现裸官确实需要制度安排和效果检验,一方面裸官是采取何种方式,若像既有一些地方的财产申报制一样,采取的只是自我申报,而无核实和校验机制,那么裸官就很难被及时发现;另一方面,实行情况查实的体系内为主,还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实施?如何解决信息互享和互通,在一个部门的牵头下汇集各种信息,让官员裸与非裸得到明确已成当务之急。同时,家属和子女移居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是否算裸官,半裸和全裸官员是否同等对待,都应给予制度明确。

对此,实行连带责任就显得尤为必要,各级组织部门对官员的任用情况,承担着考察和把关的责任,若对裸官的审查不严,或者未能审查出来,使裸官担任了领导职务,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若非如此,把关者未能尽到当尽之责,裸官未能被止于提拔和任用之时,“不得任用”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故而,要让立法禁裸官最终成为预防的反腐利器,把好源头关就显得重要而关键。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