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是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修宪机构。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普通法律只需过半数通过。
只有坚持以宪法为核心,才能形成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1.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规章
规章又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三、违宪的审查
本次会议,强调了“加强宪法的实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实践中,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如何及时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等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对于审查的提出,《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从违宪审查的规定看,目前我国对违宪审查还存在一些缺失,如:违宪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对于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规章却交由规章制定的上级政府部门来审查;同时,在对违宪审查的审查程序的启动上,一般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只有审查建议权,提出建议后是否审查是由相应机关决定;另外,因为制订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公民个人也无权通过诉讼途径启动对法规的审查。
违宪审查方面有个典型的案例,即是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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