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牵骆驼行乞不是在“乞讨”,而是在“绑架”(3)

【案例】牵骆驼行乞不是在“乞讨”,而是在“绑架”(3)

骆驼不能沦为暴力乞讨的道具

流浪乞讨,是人生而有之的自由。就像贩夫走卒、引车卖浆一样,城市越开放与多元,也越容易接纳各种生存状态。某种意义上说,宽容并悯恤乞讨者的权益,甚至不因搭便车之恶而对乞丐“赶尽杀绝”,也是制度文明的题中之义:2003年以前,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我国采取的政策是强制收容遣送;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收容遣送改为自愿求助、无偿救助。

明确这个前提,哪怕个别乞讨者“月入上万”,公众也当宽宥这种牺牲尊严的生活方式。因为乞讨无门槛、不存在垄断,羡慕嫉妒恨者随时可以“入行”。因为个别行为而扼杀群体权益,起码有欠良善。然而,公众对乞讨行为的理解与尊重,应该有两个前提:一是非职业化,是最后的救济方式;二是不能悖逆公序良俗,更不能暴力行乞。眼下的“牵着骆驼乞讨”,似乎已经是变味的牟利行为。

有几个问题还是要好好追问:一来,地方民警发现,行乞骆驼的四肢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四肢均无蹄子,从伤口上观测有很大可能是人为造成。被砍去四肢的骆驼,究竟是因何而伤?如果是为了刻意营造“可怜”的幻象,这种慈善投机行为起码有悖道德。二来,如果当真是衣不蔽体的老人和小孩牵着伤病骆驼乞讨,自然也无话可说。但明明是无法行走的骆驼,是怎么靠乞讨者瞬间转移“从佛山运到福州”?此外,最令人愤慨的是,譬如2013年11月25日中午,浙江绍兴市区解放路,一衣衫不整的男子牵着一头骆驼,沿着马路挨家挨户向店铺乞讨,不给钱就跪在地上不起来,多数店主或营业员怕影响生意,就给他们一点钱,打发他快点走开。骆驼一路上随地大小便,让店主们叫苦不迭。体型庞大的骆驼堵在你家门口,随时便溺、臭气熏天,不给钱就不挪窝——这究竟是乞讨,还是勒索?

骆驼成了暴力乞讨的道具,尽管这是“冷暴力”,显然已经背离了正常乞讨规则的范畴。抓壁虎、麻雀都可能触犯刑法,那么,万一这是野生骆驼,身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猴戏要管,戕害骆驼博同情,就可以视而不见?占道的问题、卫生检疫问题、涉嫌敲诈勒索的问题,恐怕不能以“不好管”推诿了事吧。

保护乞讨权益,与打击暴力乞讨行为,这都是考验城市管理秩序与智慧的真命题。

依“法”施助,莫让“爱”成为罪恶推手

最近网上一组“骆驼被砍四肢,随乞丐当街行乞”的图片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这无疑又是一起“极端行乞”的典型案例。同时也将乞丐这个群体以及“恶意致残,非法牟利”的话题推上风口浪尖。

在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明显,乞丐似乎一直伴随着我们的生活,但倘若细心观察,就会发现这个群体似乎在这十几年来呈指数型增长,如今在一些大中型城市,衣衫褴褛者牵着残疾的孩子或是成人,放着忧伤凄惨的歌,行乞于于大街小巷比比皆是。难道是我们国家这些年来发展落后了?非也。非法牟利集团为了博取社会的同情心,牟取自身利益,不惜代价,残忍地“制造”残疾人或者是残疾动物,酿出一幕幕人间悲剧。而作为“过路人”的我们,在为这些悲惨命运的行乞者惋惜,给予施舍的同时,不知不觉间已然成为非法牟利集团的“帮凶”。

可见,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前提是必须先严惩滋生其上的“蛀虫”,依“法”才能施“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应做好行乞人员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给予必要的救助和安置,而对于“拐卖儿童”、“恶意致残”以及“骆驼行乞”等触犯法律的事件,必须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严惩背后的犯罪集团。要“把好门,托住底”,只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社会道德层面的爱心才能有所依托,才不至于与初衷“背道而驰”。

社会需要爱的传递,但是缺少了法的约束,爱心有时候,也会沦为“黑心”,千万不要再让爱心成为罪恶的推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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