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查处假种子案

【案例】查处假种子案"疲软"缘于执法"缺钙"(3)

十万斤假种子拷问监管“真执法”

假种之害的严重性,通过一些个案便足以证明:前不久,媒体报道了甘肃白银市靖远县的一起假种子坑农事件,由于购买了假种子,瓜农种植的近百亩西瓜除了少数被贱卖以外,其他的全部烂在地里。众多事实说明,—些种子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制售假劣种子坑农害农,对农业生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依据《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3种法律后果。依据监管职责划分,农业、工商和公安等部门,可以说是“铁路上的警察,各管一段”。其中,在防止的查处制假售假的行为上,尤其要以“防止风险扩散”作为原则。以刑事责任为例,《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所指构成犯罪的指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从业者存在主观故意,其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货值达到5万元或者使生产遭受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就构成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罪,对其生产销售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由于工商部门承担着流通环节的打假任务,而涉及到采取强制措施时,又应由公安部门的参与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两个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以防止假种子被转移,证据被损毁。然而从整个执法办案的过程来看,工商和公安两个部门存在明显的配合不力的状况,而公安部门更是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特别明显的是,工商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之后,请求源潭镇派出所紧急增援并希望能接手案件。然而40分钟后,姗姗来迟的源潭镇派出所所长查看情况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便离去,导致绝大部分假种子被转移。任由假种子销售者在眼皮底下转移证物,显然不是“一把锁”的威力太大,而恰是失职渎职给了造假售假者太多的机会。

十万斤假种子藏身国有种子站,公共管理部门的监管作为已值得拷问,然而当接到举报和协查请求之后,相关部门依然“转悠一圈”而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如此监管态度难免令人愤怒而错愕,自然假种子达十万斤也就不足为奇。近年来,各种制假售假现象严重,除了农资坑农之外,食品安全、环境治理和公路三乱等等,同样可以见到不作为和乱作为同时并存的权力之殇,并让“如何约束和规范权力”成为一个始终难以解决的命题。说到底,商业道德的沦丧,公共秩序的混乱,社会规则的异化,归根到底都是权力异化的恶果,因而欲先治理社会乱象就必须规范权力运行。

要让迷失的公共责任坚挺起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对责任的追究,根本上还得给权利者赋权,让其在监督中发挥主体和兜底的作用,只有当权利者得到了尊重并具有了对权力者的决定权,那么其声音才会获得倾听,诉求才会被重视,而权利也才会获得保护。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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