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制度文本粗陋。目前,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文本质量并不高。在关于离任审计的主体与对象、期限与时间、程序与方法、相关机构的协调与配合、评价与标准、结果与利用以及对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违反离任审计制度的后果与责任等诸多方面并不严谨与规范,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以离任审计范围为例,相关制度文本一般将其定得过宽。这样看似全面,实质上不仅不能突出离任审计重点,而且影响离任审计质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机关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数年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精确审计难度极大,离任审计质量自然难以保证。以离任审计相关机关协调与配合为例,相关制度文本在责任划定、协同方式、工作衔接等方面存在很大模糊性或矛盾性。离任审计由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多头管理,其大多由组织部门确定,纪检部门参与,审计部门则往往处于被动局面。组织部门经常片面强调组织程序,与审计部门并不沟通,扰乱了审计部门相关审计计划,造成审计工作程序紊乱。
第四,制度绩效欠佳。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绩效成为衡量制度功能发挥、价值凸显、目标实现的最重要指标。总体来说,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实践中落实远未到位。离任审计过程中,核实问题、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处理问题、落实结论等仍面临诸多障碍与困难。尽管“先审后离”是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一项基本精神,但经常地、尤其是逢换届年份,需离任审计的对象过多、审计工作量非常繁重,这时,往往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在前,审计工作随后。程序的明显倒置,削弱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绩效。即便做出审计结论,审计结果也成为“马后炮”,审与不审往往一个样。甚至审计部门发现了已调任、转任、升迁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存在违纪或违法问题,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督部门对审计监督缺乏应有重视,处理问题显得非常被动,有可能不处理、或应付了事、或不了了之,给国家与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进一步优化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对策思考
针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种种问题,新时期,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相关改革,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优化扫除障碍。具体地,通过下列方面的路径选择,充分发挥其所应有积极作用。
首先,大力宣传,增强离任审计观念意识。一定意义上,制度是一种内在信仰,为构建良好制度文化,做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宣传具有显著意义。在内容上,大力弘扬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新时期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反腐倡廉、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积极意义,破除审计神秘论,向社会普及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认知、取向等;在形式上,拓展宣传空间,利用具有强大网络优势与广泛影响力的主流媒体,通过包括报刊、网络等贴近人民群众的形式进行宣传;在时机上,在法制宣传周、“两会”、地方换届选举等关键时间节点形成较大的宣传声势,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吸引力与影响力。通过宣传,各级相关机关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理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离任审计工作,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探索与创新制度新特色,发挥与弘扬制度正能量;领导干部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树立正确政绩观,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记自身使命,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公正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其次,加强立法,健全离任审计规则体系。对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现有法规政策的滞后是制约其健康发展与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可制定一部层次较高的行政法规——《离任审计条例》,明确依法审计、独立、客观公正等基本精神;国务院所属部、委、行、署等根据该条例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充实实体性规定与增强操作性,详细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目的、对象、范围、权限、程序、要求及时间、反馈等,审计署应建立一套科学可行、易操作的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在制度上达到降低离任审计的审计风险。同时,各地应结合新情况、新特点修订、完善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文件政策,将各地在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如山东青岛市日前出台了《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交接审核事项,规范了新任领导干部与离任领导干部的一系列交接程序等。[3]陕西西安市将对领导干部离任的自然资源资产责任与经济责任一道审计制度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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