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阳光照亮百姓利益关切(2)

法治阳光照亮百姓利益关切(2)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在直面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时,“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是一个重要参照系,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是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是一个重要衡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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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众参与

法治建设,决不是要把公众排除在外。以生产比拟,公众不仅是要吃果实,还要亲手参与种植。

法治建设,决不是要把公众排除在外,仅仅是让公众“坐享其成”。以生产比拟,公众不仅是要吃果实,还要亲手参与种植。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事项,没有公众的有序有效参与,很难期待它能科学、规范、有效地维护公众的利益。

正因此,决定同样在各个层面保障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可以说,在法律、制度、决策制定前和过程中充分保障公众参与,不仅有利于实现公众权益保障,也有利于更快形成凝聚法治共识,获得认同和遵从。

在司法层面,决定同样强调了参与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如此,公正才可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得到。同时,人民群众通过参与,也能更好地校正司法的公正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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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利益保障

决定大量内容涉及的都是公众的间接利益保障。比如对公权力的约束。只有让干部不自由一点,群众才会自由一点。

除了公众的直接利益关切外,决定大量内容涉及的都是公众的间接利益保障。这个层面的法治建设,人民群众未必能直接看得到,但同样至为关键。

比如对公权力的约束。立马感觉不自由自在的,是公职人员。它所产生的法治效果,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人们才能感受到有变化。甚至,对于那些不与公权力发生直接关系的群众来说,变没变也说不出个所以然。但是,不对公权力作出硬约束,最终导致的就是腐败和腐烂,也就从根本上吞噬了百姓的利益。

这几天媒体挑出了决定中的不少“狠话”,相当一部分就是针对公权力来说的。约束公权力,是全会决定的一个鲜明亮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从这些制度构建等可以看出,那些乱伸手的、拍脑袋的、乱插手的、当“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今后的日子恐怕不太好过了。从根本上来说,这正应了人们常说的,只有让干部的日子不好过一点,群众的日子才好过一点。只有让干部不自由一点,群众才会自由一点。

综上可以期待,法治以人民为念,人民必以法治为从;法治以人民利益为上,人民必以法治为捍卫和信仰。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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