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4)

辽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4)

摘要:正确处理协商民主与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正确处理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中的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协商民主与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协商民主是实现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一种形式,不能把协商民主制度与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相提并论,更不能混为一谈。特别是不能简单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同于选举民主,把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同于协商民主,两项制度运行中都有协商和投票。在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精神和运用协商民主的办法。

正确处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协商民主的本质是汇聚共识,选举民主的本质是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决策。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单纯强调协商民主在许多情况下会影响决策效率,单纯强调选举民主又会影响决策的社会政治基础。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应建立和实行先协商再选举的民主程序,对于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现实利益的公共决策,要先行充分协商,取得广泛共识,再经由投票的方式作出决策。

正确处理协商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强调的是一致性、强制性;协商强调的是多样性、多元性。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的统一;没有协商,社会就缺少活力。协商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协商的保证,协商要在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运行,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更不能相互取代。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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