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2)

辽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2)

摘要:正确处理协商民主与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程序原则。程序是任何形式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协商民主最薄弱的环节是程序性制度缺失。人民政协制度已建立60多年,重大问题的协商仍未始终一贯地进入决策程序。协商民主程序性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使“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得到可靠保障,防止协商民主因领导人员主观意志而落空或集体走过场。

平等原则。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是各参与方平等参与协商。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无论是利益诉求方还是利益相关方,都应该平等对话和讨论。没有平等,就没有充分交流和兼收并蓄,就没有求同存异,更谈不上协商民主。

包容原则。多元社会必然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诉求。对一件事不可能只有一种声音,不同意见未必没有合理成分。协商民主的魅力就在于以承认差异、尊重个体为前提,以国家利益、全局利益为根本准则形成政治共识。古人云:“君子和而不同。 ”其要义不是取消而是在尊重个体差异基础上,以公共价值为取向进行价值整合、利益整合,求得最大公约数。

实效原则。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在于实际效果。要明确协商内容。无论是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还是社会组织,都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协商内容和程序。要明确协商主体。按照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和社会协商5种形式的内在要求,确定相对稳定并充分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相关弱势群体的协商主体,确保协商的客观与公正。要明确协商结果运用。对多数人赞成的协商议题,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对部分人认识不正确或理解不全面的议题,要加强引导,增进共识;对多数人不赞成的议题,要进一步调研论证,不能急于提交决策。

和谐原则。协商民主提倡不同意见的交流、讨论,不是为了扩大分歧,而是为了消除分歧,增进共识,促进和谐。因此要把民主与和谐有机地统一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和运作实践,既关注决策结果,又重视决策过程;既关注多数人意见,又尊重少数人意见,实现“和而不同”。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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