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完善政党协商制度。政党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协商,突出特点是政治协商。完善政党协商制度,首先要规范协商基本形式,主要是规范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直接政治协商和通过人民政协实现政治协商。这两种形式特点各异,不能相互代替。要进一步明确两种形式各自的协商计划、内容、程序,同时建立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组织直接向中共中央和地方党组织提出建议制度。其次要保持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是政党协商的主导者,既要对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引领,又要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民主党派要敢于讲真话,敢于发表尖锐意见。再次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党性质和政治定位,为他们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对民主党派省、市级组织负责人应平等作出政治安排,帮助解决民主党派省、市级组织机关人员编制过少、经费不足等实际问题。
健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重点是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落实好“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的要求。要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我国现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决策前与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广泛协商。要着力就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协商成果的应用反馈等,形成明确规范。要积极开发人民政协的社会协商功能,建构以人民政协为重要平台,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互相贯通的协商体制,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
规范立法协商和行政协商制度。开展立法协商是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要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派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协商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协商最重要的是加强政府决策协商,完善协商机制,及时充分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确定专门机构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决策时充分吸纳。对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扩大协商范围,充分协商,审慎决策。
建立社会协商民主制度。社会协商的主体是以基层党委、政府为重点的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者、各类社会组织和受政策影响的民意代表。新形势下,社会协商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目前,社会协商已在政府涉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调整、城乡社区自治组织的公共决策等范围内有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创造了很多有益经验。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协商主体、内容、程序和范围作出规范,特别是制定公共决策过程中,要扩大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新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范围,将其纳入有序政治参与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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