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解网络反腐的破坏性
互联网是各色人等的聚集地,也是各类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它在使舆论监督的威力得以彰显的同时,也为虚假信息、网络谣言、网络犯罪、网络诽谤提供了便利。因此,如何既能不断增强网络反腐的正能量,同时又能持续消解网络反腐的破坏性,是当前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涉及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一道考题。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为遏制、制裁利用互联网散布不实信息、诽谤诬陷的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消解网络反腐的破坏性下了一剂猛药。与此同时,2013年9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了举报专区,首次公布了网上信访举报流程,为社会公众的网络举报敞开了大门。这一“限”一“开”,正是党和政府应对上述考题的破题之举,对限制“突击队”等的不实指控意义重大,是使网络反腐由无序走向有序的开始。
今年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得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这些规定给“海军陆战队”的网络反腐行动设置了规范。毕竟他们与普通网民不同,职务的便利使其享有信息采集和公共传播的更多权利,他们也理应承担较高层次的责任义务,遵守较严格的职业准则。
为网络反腐创造宽松环境
在对相关网络反腐主体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范的同时,对于以普通网民为主体的旨在监督公权力的网络反腐行为,党和政府应该予以积极的扶持和鼓励。我们说“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千万双网民的眼睛就是监督权力的阳光。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千万条网民举报的线索就是编织权力笼子的荆藤。因此,应该为网络反腐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使之成为组织反腐、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有效补充。
第一,要包容网络反腐举报信息的不准确和不完整。网络反腐的举报人并不是专业的办案人员,他们不可能掌握完整的证据链条,只要基本事实存在就应该视为有效举报。
第二,明令禁止省级以下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技术手段追查网络反腐的举报人。不久前落马的四川雅安市委书记徐孟加就曾指使有关部门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到了网络举报者,并对他们进行了打击报复。这种情况不允许再次发生。
第三,明确规定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和部门不得第一时间出面为其“站台”,背书其清白。从刘铁男到徐孟加,遭遇网络举报时,他们所在的单位和部门都以组织的名义出面替他们“辟谣”,结果是一次又一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明确要求被举报者所在单位或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应网络反腐的举报,尚无调查结论的也需说明正在调查中,以示对网络反腐举报的负责与重视。
总之,网络反腐是信息时代公民权利监督权力的有效实现方式,是使官员“不敢腐”的威慑力量。它为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凝聚着日益强大的民意支撑,它使手握公权力者时时有所敬畏——权力的执掌者如果无所敬畏,他们手中的权力便有可能肆无忌惮。
(执笔:唐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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