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历来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和核心在于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一整套更加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这也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题中之义。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
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法治不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且是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时代精神的有机统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体现了制度建构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只有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制度执行才称得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这正是“法治”的根本要义,即“善法良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然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必然是“法治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辅相成。随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领域的系统化、治理方式的多样化,凝聚社会共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够成功的关键所在。法治具有认同性高、预期性强、操作性好、均衡性佳等特点,无疑是当前最能凝聚社会共识的价值理念。
其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战略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毋庸置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全局性政策安排、系统性执行链条、前瞻性顶层设计。但这些安排、链条和设计不会凭空实现,而必须落实到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普遍存在且关键核心的问题上。要在纷繁复杂的“治理问题”中找到此类核心问题,就必须摸准国家治理的出发点、切入点、着力点,而法治正是这三个方面的根本任务、基础策略和最优方式。
其一,革新治理思维是国家治理的出发点,而法治思维是实现治理思维革新的根本任务。归根结底,治理是人的治理,其包含观念引导、伦理塑造和价值判断等主要方面。不同的治理思维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治理观念、伦理和价值。要实现系统、协调、有序、稳定的治理体系和高效、有力、合理、准确的治理能力,就必须塑造有助于构建和培养此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思维。而与其他任何治理思维相比,法治思维在规范性、协调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而且是中国社会仍较缺乏故亟须树立和强化的现代化思维。这应是国家治理应实现的首要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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