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2)

江必新: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2)

法治现代化要以现代理念重新阐释公平正义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法治是表达公平正义最主要的载体,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依托。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平正义的内容和标准也在发生变化,法治的现代化要求我们重新全面地去阐释公平正义的内涵。

首先,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应当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发展。人民既是改革发展的主体,也是改革发展的目的;既是改革发展的推动者,也是改革发展的受益者。“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生活质量的提升、发展空间的创造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取向。这里既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也包括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发展。

其次,公平正义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公平正义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和保护的基本权利;都应当平等地获得发展的机会,而不因种族、贫富、出身、性别等外在因素导致机会的缺失;都应当平等地适用规则、制度或政策,而这些规则的制定也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上保有基本的正义。

再次,公平正义的范围应当全面覆盖各重要领域。公平正义的要求无处不在。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发展、行政体制改革、社会文化建设、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等等,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都需要公平正义的观念发挥作用。

最后,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应当是制度建设和法治完善。要想确保公正的最终实现,就必须在国家的制度设计和资源分配中植入公正的价值,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认下来,并且保证全社会的共同遵守。党和政府已经提出新一轮改革要着力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财税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公权力制约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药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等,以实现资源的公正分配、改革成果的全社会共享。

法治现代化要强调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

各国法治的现代化大多经历了一个从专制到形式法治,再到实质法治的演进过程:专制阶段大致与前资本主义时代相适应,法律服务于国家权力,具有工具主义性质。形式法治阶段大致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相适应。法权关系呈现为法在上、权在下,公权力拥有者依照法律行政。法律被要求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公开宣布、持久的稳定性,规则与法律行为者实际行为之间的一致性,禁止溯及既往、矛盾和要求不可能之事”。但是,这一阶段的法治仅关注法律的形式规则,有关法律内容的良善标准缺失。因此法治可以与罪恶相容,即“恶法即法”。实质法治阶段大致与现代特别是二战以后的时代相适应。它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对法的实质内容提出了合正义性、合道德性的要求,法与权是一种互动关系:政府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规制,但政府也可以进行授权立法、委任立法;法律控制政府权力,也要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行使;法律使政府权力的行使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但也允许执法、司法机关按照建立的解释规则发展、完善法律以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等技术确保良法之治。

中国是法治后发国家,面临着选择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的问题。要想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必须坚持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因为:第一,形式法治强调法条至上、唯法条是从,重视法条外在规定和规范制定机关的级别,轻视法条的内在精神和目的。凡是法条规定的一律照办,凡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一律遵守,实质内容正当与否在所不问。这样的法治方式阻碍了法律合正义性、合目的性的提升。第二,我国是法治后发国家,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任务并举。形式法治强调消极控权,忽视积极作为,与服务行政理念不相契合。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基本建成,但一些立法仍显粗疏,法律供给依然不足,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去探究法律精神,仅恪守于法条本身,必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

实质法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既追求法律的规范性,又追求法律的良善性。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克服形式法治的缺陷,坚持不懈地走实质法治之路,逐渐完善法律解释、司法审查等机制,在法的安定性和正义性之间寻求平衡。只有确保法律是良善之法,才能激发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才能尽快实现法治的现代化超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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