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3)

江必新: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3)

法治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律规范的可实施性

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亦在于实施。《决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宪法和法律如果得不到准确、全面、有效的实施,就无异于推翻国家的根本制度,无异于否定人民的主体地位、共同意志和基本权益,无异于摧毁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可预期性。正所谓“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法律实施是一场攻坚战,需要各个环节的各方主体协同作战,包括:立法的民主、良善以及可操作、可执行性;执法的积极、规范、适度与平等;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以及司法能动作用的发挥;法律监督的有效、理性与科学;社会组织的自治、参与与协力;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者的奉献精神与真知灼见;全体国民的诚信、自觉守法与积极理性的维权精神;执政党正确的领导、高度的自律以及对依法执政的坚守。

在上述各环节中,我想突出强调的是:制定具有可实施性的法律规范。以往我们对如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善法律监督、培育社会组织、弘扬法治文化等问题讨论较多,但对法律本身的可实施性关注不足。事实上,法律制定是基础和源头,立法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直接决定了执法、司法等后续环节的完成质量和效率。一部高明的法律甚至不必强调执法者的精明能干、不需要强制力、不需要说服教育,法律本身就能够自动实施。相反,一部不可实施的低劣法律,即便执法者、司法者使尽全身解数,实施效果也难尽如人意。因此,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加强立法的可实施性:进一步扩大立法的民主性、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利益博弈与平衡;进一步提升立法技术,用语简明晓畅、涵义清晰明确,善于运用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加强立法论证的严谨性和细致性,注重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和风险防控;进一步健全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机制,弥补法律供给不足及可操作性的缺乏;进一步关注法律实施效果的社会评价与反馈意见,完善相应的处理机制和改良机制等等。

正如《决定》所提,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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