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2)

其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要求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有学者认为,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阶段一般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还有学者提出,由于侦查职能过于强大,公诉职能很大程度上从属或依附于侦查职能,这种侦诉关系不但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在审前阶段形成合力。“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因此,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这种新型的侦诉关系是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而对侦查权和公诉权关系作出的必然理解,并不是要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两个权力主体之间建立管理关系,而是为了适应庭审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发展出的更为合理科学的关系,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其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说到底,庭审就是打“证据仗”,侦查取证显得尤为关键。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存在一对一证据多、实物证据偏少的特点,传统上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由供到证”侦查模式,也就是侦查人员着重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这种侦查模式在口供属实、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办案效率很高。但是这种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弊端,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审中的严苛质询。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在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产生很好效果。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变化,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转变,弱化口供对案件侦查的决定作用,更加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与“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只需要在室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相比,“由证到供”模式会涉及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复杂的侦查操作,因而也就需要各方面的司法投入。今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不断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并应坚持科技强检,增加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运用,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决定》中提出的“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的目标。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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