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心“民告官”问题不应只盯胜诉率(4)

【案例】关心“民告官”问题不应只盯胜诉率(4)

“民告官”胜率是法治的重要标尺

所谓“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民告官可能不被立案,立案了可能赢不了,就算赢了也难以执行——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堪称“民告官”案件的常态。公民选择告政府,说明具备一定法律意识,之所以敢于告政府,说明政府可能有违法行为。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不足,不会告、胡乱告,都不是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

想想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与本级政府存在关联,在审理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怎能不心存顾虑?法院明知行政机关违法却难以判决其败诉,原因就是因为法院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有形无形的干预。

为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曾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可惜,异地审理制度显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民告官”胜诉率不断下滑就是明证。此番行诉法新修,除将行政案件异地审理法律化,还明确规定“上提一级”,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旨在减少法院被非法干预的可能。

但真正重要的,还是要管住权力干预司法之手,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都是弥足珍贵的制度探索。司法公正堪称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某种意义上,“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和执行率,可以视为依法治国在地方层面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官民争议与纠纷,应是法治社会推崇的矛盾处理方式,关键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告官”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理性看待民告官胜诉率偏低

民告官胜诉率偏低,也即老百姓告政府,输多赢少,特别是从十年前被告败诉率30%到近年来的10%以下的尴尬现状,定然激起公众的愤慨情绪,民告官,果真如此难吗?笔者认为,还是应客观和理性看待民告官胜诉率偏低这一事实。

民告官胜诉率偏低,固然不排除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现行机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法院偏袒行政机关的可能。

但需要明确的是,整体上胜诉率的高低说明不了问题,也无什么规律性可言。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秉公裁判,民告官胜诉率低,没有什么好说的。在欠缺具体个案中法院偏袒行政机关的前提下,仅以民告官整体胜诉率偏低就推出司法不公的做法欠缺逻辑支持。

以笔者之见,目前民告官胜诉率偏低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目前的行政诉讼撤诉率较高,很多案件一旦以行政诉讼形式进入法院,未待作出正式判决,行政机关就可能在法官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谅解,双方各退一步,原告以撤诉告终。还有一种情况是,原告的起诉本身就不能得到支持,经过法官释明后,主动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文书并撤诉。第三种情况,行政机关存在败诉可能,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主动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达到维护权益目的,申请撤诉。

其二,一些地方存在行政协调的现象,这种情况最应引起重视。即原告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后,法院暂不予立案,由法官口头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原告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协商和解。如达成和解,则原告将诉状撤回(不属于行政诉讼上的撤诉),如双方分歧较大,则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动员撤诉和行政协调存在“偏袒”行政机关的嫌疑,怕行政机关败诉后丢了面子。但反过来说,协调就是双方都要让步,如果没有撤诉和协调,原告就一定能胜诉吗?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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