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心“民告官”问题不应只盯胜诉率(5)

【案例】关心“民告官”问题不应只盯胜诉率(5)

其三,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绝大多数行政行为能够依法依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对这些没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当然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了。

撤诉与协调消解了本应进入判决程序的大部分民告官案件。剩下的,都是双方互不相让,坚决打官司打到底的行政诉讼,很难说原告的胜诉率偏低就是法院偏袒行政机关的结果。因为,双方的坚持,可能是原告固守自己的想法,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可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完全合法,经得起审判程序的检验。

而且,还应明白一个道理,诉讼中,并非原告的诉求就一定能够得到支持。当事人能否胜诉,要看其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要看其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不能仅凭一方的胜诉率高低来作出司法不公的论断。

再者,如果说民告官原告胜诉率是法院偏袒行政机关的结果,是司法不公,法治不彰的典型体现。那么如果原告胜诉率偏高,被告胜诉率偏低,是否也可以说明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较差,行政行为经不起法律的检验。要是以此来论断,忽视法律和证据的作用,不管行政机关是否败诉,都于建设法治社会无益,这种论调未免有失偏颇。

民告官,不能只盯着胜诉率不放,而忽视了其他关键因素。比如,是否做到了有案必立,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和解而非“和稀泥”式的“各打五十大板”。再如,是否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促使败诉的行政机关尽快依法履行义务,这恐怕是比胜诉率偏低更有意义的关键所在。

【启示与思考】

“民告官”现象古已有之,但往往附有各种苛刻条件,比如,未审之前先打板子、滚钉板,还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如农忙时节不予受理等。应该说,相比古代,现代社会为保障公众权利提供了更多的实现途径;而“民告官”案件越来越常见,本身也意味着公民权利的觉醒。

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民告官”案件,如2002年陕西的“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被拘”案,2003年广东的“孙志刚事件”,2005年深圳公安局龙岗分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横幅引发的“地域歧视事件”等,不仅引发了公共舆论的聚焦,甚至影响和推动了相关立法的进程。而在这些进步之外,目前“民告官”面临所谓“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如此现实下,审视《行政诉讼法》的大修,很有现实价值,因为这是保障公平与正义的有力前提。如新法明确行政机关“别插手”行政案件,就是意图破除权力的直接干扰;如“民告官”案“上提一级”的管辖分类,也是为了避免钱权的干扰;再如行政机关若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直接处罚负责人……类似的做法,就是对现实的一种制度回应。

不过,具体的效果如何,仍然有待现实的检验。但很显然的一点是,法律是平衡人们利益最重要的武器,也是呵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权力能轻易取代法律,那后果的确不堪设想,也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社会退步。如果法律不能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工具,那就意味着社会底线的失守与溃败。

不能让底线失守,就必须关注“民告官”的公平与正义。就“民告官”的胜诉率而言,不患“低”而患不公。“民告官”胜诉之后,也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胜利,“执行到位”才是“民告官”胜诉的终点。简而言之,就“民告官”而言,不能只盯胜诉率,更要盯程序正义性与实体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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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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