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规范权力层面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政府对待手中的权力应当遵循以下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必须依法行政。政府是执法主体。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法治政府能否建立,对于能否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法定职责必须为。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凡是政府拥有的法定职责必须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不折不扣地履行。
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政府必须依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必须保障公平正义。要按照公平正义的标准寻找突出问题,分析社会不公的深刻原因,确定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消除破坏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症结。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三)在对待公民层面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如何对待公民,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很多,但最根本的有两条;做到这两条,公民就能活得幸福,活得有尊严。
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天职。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两条极其重要的法治原则,长期以来我们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随意自我扩权,一方面随意以“非法”名义禁止或处罚公民找不到法律明文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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