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中国繁荣稳定的必由之路(2)

法治是中国繁荣稳定的必由之路(2)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答本报记者问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号角。《决定》有哪些亮点,哪些重大创新?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参与《决定》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袁曙宏。

第三个层次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法治国家主要是指整个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如果法治社会建不成,就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也不可能建成法治政府。同时,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第四个层次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依托。

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是贯穿《决定》的主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只有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一总目标,才能把全会精神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

记者:古今中外,法治道路各有特色。我们为什么必须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袁曙宏: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贯穿《决定》通篇的一条红线,是实现《决定》的总目标、总蓝图和新部署的路径保证,也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近代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曲折历程和世界各国法治道路所作出的唯一正确选择。

近代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鸦片战争以后,不少仁人志士为了防止中华民族陷入亡国灭种的危机,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开始了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各派政治势力也先后粉墨登场,试图搞所谓“君主立宪法治”“议会民主法治”“五权宪法法治”,但都遭到失败。只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嗣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为在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国情复杂的多民族大国,取得了西方国家数百年才能取得的法治建设辉煌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高度政治共识、行动自觉和总体布局,开辟和发展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世界各国法治发展模式和道路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在法治道路的选择上,同样也是如此。以近代最早实现法治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法、美为例,它们三国所走的法治道路就差异很大。英国是近代西方法治的发源地,1215年就颁布了《大宪章》,具有较久远的法治传统,王权一直受到一定制约,从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到1688年“光荣革命”形成君主立宪制度,总体上是渐进、妥协、不流血地走向资本主义法治的。法国则与英国不同,中世纪缺乏法治传统,封建王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当近代新兴资产阶级崛起时国王不愿与之妥协,直至发生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是在暴风骤雨的急剧、反复变革中逐步实现的法治。美国脱胎于英国的殖民地,作为主要由英国移民组成的社区发展而成的联邦制国家,首先在社区就带来了英国法治的传统,继而在州推行法治,直至1787年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逐步实现联邦法治。其他许多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也无一不是选择了一条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而像埃及、乌克兰、菲律宾等国家,政治混乱、经济停滞、民生凋敝、社会动荡,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脱离具体国情、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民主法治模式。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