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2)

摘要:要在理论上认真地研究“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之间的辩证关系,从法治理论的源头、从制度设计的顶层来解决各种指导思想之间的一致性和协同性问题。“依宪治国”兼顾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两个方面的价值要求,是当下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好的思想武器和制度抓手,应当得到相关政策的充分肯定和全面系统地表述。

在我国,宪法的正当性来自于执政党的正确领导和人民充分自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是治国理政的政治纲领。与此同时,宪法作为根本法,又具有法律的特性,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指引的效力和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特别强调了宪法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特性”。其基本内涵包括: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其中的“法”,首先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宪法的法律特性不仅表现在对人们行为的直接规范作用,更重要的是宪法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依宪治国”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抓住了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核心,是具体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路径和制度通道。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在制度上才能获得具体可靠的制度抓手,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江泽民同志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依宪治国”与“三者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首次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由上可见,“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的治理模式”。但是,“三者有机统一”实际上也涉及国家治理目标与手段的关系,涉及党群关系、政策与法律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目的来看,主要是要解决政治统治形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实际上从辩证法的角度对“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统筹兼顾”的论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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