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科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全面科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关于如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等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是实现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当然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所以,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必然是各级政府一项异常紧迫的任务。

事实上,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以来,部分地方政府已加紧进行权力清单制度的编制和公开工作,如2013年11月21日,广州市率先公布了广州市48个行政单位,共3705项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2014年10月31日,安徽省公布了省级政府权力清单1712项。从现状来看,权力清单的编制和公布,客观上促进了政府职权更加清晰,约束了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但是,通过对当前已经公布出来的权力清单进行剖析和笔者参与某省级政府权力清单编制过程发现,由于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和相关规范权力清单制度滞后,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为了更加全面科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必要理性分析当前权力清单编制和公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就如何更好全面科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

通过梳理目前各省、市已经出台的规范权力清单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到目前为止,尚无具备法律性质的文件,大多是“通知”类型的政策性文件。纵观这些文件,其大多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整体上缺乏对权力清单的主体、权限、效力等问题的表述和界定,因而导致权力清单制度推行过程中主体和权限不明确,权力清单的效力模糊,编制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越权、违法等现象。

编制和公布权力清单的主体和权限不明确。虽然权力清单编制初始都是权力拥有单位自查,但统筹和督办单位却各不相同,有的是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的是编制办公室,有的是法制办公室。统筹过后通过和公布的主体也不明确,国务院是由其组成部门通过和公布的,而省、市、县通过和公布的主体一直不明确。除了主体不明确之外,在编制和公布权力清单的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限到底多大,能做到什么程度,现实中也很模糊。

权力清单的效力比较模糊。当前已经开展权力清单制度的各省、市、县的文件均未提到公布出来的权力清单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如果公布出来的权力清单只是一般性的资料集中,仅供公民查阅和知晓行政机构权力清单的作用,那么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既不能作为行政部门执法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公民保护权利的依据。此种效力不清,必然给编制和公布主体带来困惑,也让行政执法主体迷茫,更让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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