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科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2)

全面科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2)

编制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越权、违法现象。当前在编制和公布权力清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越权或违法现象。一是暂停实施或取消本不属于本级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项目。二是越权下放或整合具体行政执法主体和项目。

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容易导致权力清单滞后。权力清单是对大量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进行总结形成的,虽然过程中可能有取消、下放、整合等内容,但本质上依赖于背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经常立、改、废,其设定的具体行政执法项目当然跟着变化。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依赖于庞大的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作为附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庞大的权力清单工程,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员不断补充、完善,极有可能导致权力清单滞后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权的设置。虽然作为一项很好的制度改革和体制创新,但如果没有一套刚性制度、合理程序、数量众多的专业人士不断地同步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公民看到的可能是完全滞后于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堆资料的堆砌,其作用和功能必然会大打折扣。

当然,问题的提出并不是否定制度本身,作为主权在民原则的本质要求,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权力清单制度本身有其巨大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之所以提出权力清单制度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其主旨在于更好地全面科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制定行政权力清单条例,全面规范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公布和实施。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出台行政权力清单条例,全面规范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该条例既明确规定权力清单编制和出台的主体、程序、主体的权限、客体范围,又明确界定权力清单与原法律法规的关系、权力清单的性质和效力、权力清单的适用范围以及违反权力清单需承担的责任等。当然,该条例中既要有强制性条款,即不允许各省、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随便更改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上必须全国统一,也有任意性条款,即可以让各省、市、县自主选择和确定的条款。强制性条款是保证权力清单制度全国统一,从而提高其权威,而任意性条款是为了适应全国不同地方自主选择的需要。

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权力清单的更新、完善和执行提供制度保障。权力清单制度绝不是单纯地编制、通过和公布几个简单的环节,它还涉及如何定期更新、采取何种形式公布及如何提高其执行力等深层次问题。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则需要建立、完善其他相关制度。一是修改完善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把权力清单纳入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目录范围之内,并要协调好该目录与其他目录之间的关系。二是修改完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加快推进其与权力清单制度的衔接,定位好权力清单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功能和用途。三是完善行政机构的法治指标考核,把编制、公布和执行权力清单情况纳入政府法治指标,构成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四是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权力清单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范畴,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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