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对待公民层面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如何对待公民,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很多,但最根本的有两条;做到这两条,公民就能活得幸福,活得有尊严。
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天职。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两条极其重要的法治原则,长期以来我们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随意自我扩权,一方面随意以“非法”名义禁止或处罚公民找不到法律明文许可的行为。
法治行政文化的基本框架
按我们主张行政精神文化、行政制度文化、行政行为文化的结构体系,法治行政文化的体系框架可以依此推演。
(一)精神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
在这方面,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概念,例如,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治的道德底蕴、法治教育等,都属于法治的精神层次的范畴,法治文化一词更是包含着法治行政文化的精神内涵(只是不仅仅是精神层面)。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行政文化建构中逐一给以重要位置,精心阐发运用。这里,我们只说法治思维。
人的行为是由思维支配的,行政管理者一旦树立法治思维,自然就会把自己的执政行为控制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与法治思维对立的是人治思维、特权思维。一切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法治思维。所以,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首先依赖于一切行政管理者养成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的养成,取决于一个人有没有足够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律知识等等。换言之,法治思维是前面所说的精神层面法治行政文化所有要素的凝结。不仅如此,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律知识等等,只有凝结成为一个人的法治思维才是有成果的和有效的。因此,法治思维是一切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现,要求人们、首先要求一切治国理政的担当者们,普遍确立法律思维。
今天我们强调法治思维,并不是说法治思维是治国理政的唯一思维。治国理政涉及方方面面,每一个方面往往需要多重思维去考量。因此,法治思维在治国理政中具有优先和基本的地位,分辨合法与非法是考虑利弊、善恶、得失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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