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人人有责

法治建设人人有责

摘要:普通民众参与国家法治建设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现,更是一个社会走向法治的必然途径,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义务。

说起法治建设,部分人总是觉得太过“高端”,离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太过遥远,其实不然,法治建设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

在整个法治建设中总有那么一批“小人物”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捍卫自己权利,推动了社会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例如:1987年包郑照成为我国首例行政诉讼原告,推动了《行政诉讼法》在1989年颁布;2005年北大法学院的巩献田教授,一封公开信,驳斥《物权法》,随后,《物权法》的立法进程被暂时搁置,直至2007年才获通过;2009年唐福珍抗议强拆事件,促使201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设人人有责。无论我们的地位、学识、身份、资历如何,每一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行动,在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要咬定“法治”不放松,坚定不移依法办事,积极营造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形成习惯;要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要自觉参与到法治建设的具体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培育法治信仰。普通民众参与国家法治建设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现,更是一个社会走向法治的必然途径,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义务。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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