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4)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4)

四、宪法解释权和审查权上的差异

在美国宪政制度下,虽然宪法解释权(即“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至关重要,但这一权力却被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所控制。这9个大法官由总统提名而非民主选举产生,既不对民众负责,也不受议会控制。他们一般都是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著名法学家和律师,少部分则是资深政客。20世纪美国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任纽约州长时,曾在1907年发表过这样的感慨:“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的指责和抱怨更加严重: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美国这些政要精英出于自身利益的抱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美国宪政的真相。美国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由大资产阶级挑选代理人来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主导美国法治如何运行的,其实是大资产阶级的人治和专制。

无论如何,美国的议会民主性显然要高于联邦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却有权推翻议会的立法,这显然是一种反民主的制度设计。美国建国者们设计这种所谓独立的司法体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少数资本权贵免受“多数人的暴政”。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承认,按照民主和自由的原则,“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最高长官的任命,均应来自同一权力源泉——人民”,但是为了防止所谓的“多数人暴政”,他们着重强调“特别是在组织司法部门时,严格坚持这条原则是不利的”。即组织司法部门时,不能坚持民主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与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审查权被少数垄断寡头的代理人控制不同,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和审查权在全国人大,在党和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了人民利益的至上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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