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有效保障公序良俗。纵观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轨迹,从2004年提出这一要求,到党的十八大明确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新目标,至此次四中全会确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步履始终清晰、紧迫而坚定。
然而必须正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在执法领域始终存在。随着我国改革逐渐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纠葛交织、社会矛盾多发,用精细化、集约化的法治来约束公权力,是防止权力“越轨”滋生腐败问题、平衡发展红利与风险的必然选择。
“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四中全会公报以六个关键词明确了“法治政府”的职责内涵,也愈加明晰了以法律约束、监督公权力,打造高效、透明、责任政府的思路。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国家定是国泰民安,繁荣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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