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突出了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核心地位,是贯彻落实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重要行动纲领,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决定》将依宪执政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表明我们党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的充分尊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带头遵守宪法的宪法意识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集中体现。
依宪执政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科学总结。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我们党领导人民迅速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努力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但是,1957年以后,特别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这一段历史教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在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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