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权力分享能力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存在着民主形式与民主实质相脱节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基于“普遍平等”“一人一票”原则进行的民主选举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意志。但是,在这种民意表面上聚集化的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种资本力量、特殊的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民主所要决定的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大事项则是普通民众自身无法控制的,普通选民手中的选票只能简单地体现社会公众的“认同度”,但无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而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再次,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的价值核心在于所谓“民主”,其“宪政”的主要功能就是基于宪法规定通过“分权”方式来限制选举中获胜的多数人滥用自身的权利侵犯少数人利益,并且通过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每隔几年上台轮流执政来实现不同政党各自执政理念和主张,实行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一制度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统一,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最后,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宪政民主的民主机制的形成有其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因素。在传统欧美国家,宪政民主曾有效存在,甚至表现出很强“生命力”。例如,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挪威王国1814年宪法等目前仍然在生效,这样的宪政民主有着自身合理存在的具体历史文化条件,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很难有效地实现。我们所强调的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存在,在制度实践中有效运行。实践证明,这种民主模式基于中国土壤,适合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相适应,因此具有旺盛生命力。
实际上,鉴于传统宪政民主存在的先天价值缺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年来也在探索以“协商民主”“对话民主”等新的民主形式来修正传统意义上的多党轮流执政的宪政民主。对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清醒坚定,保持应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总而言之,我国的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民主,两者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区别。简单地将我国依宪执政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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