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四级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各级法院和法官都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法院系统中现在进行垂直干预的情况还很普遍,这往往导致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流于形式。许多学者和法官担心,人财物省级统管后可能出现纵向行政干预比以往横向行政干预更可怕的情况,因为这种系统内的干预会“更专业”。因此,省级统管后必须明确各级法院独立审判,各级法院都不得违反审级制度用行政手段干预个案审理。同时,应当废止“案件请示”或“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办案”等习惯做法。
宣传系统和新闻舆论监督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目前一些案件刚进入侦查阶段,便被一些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如“薛蛮子嫖娼案”、“郭美美聚众赌博案”,一些新闻单位的报道明显妨碍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更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加强自律,不能对法院独立审判进行干扰。同时,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有错必纠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目前社会各界对法院刑事错案问题高度关注,但我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并非指“有错必纠”。因为,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这就存在错放的问题。“错放”虽然也是一种错误,但这种错误不必纠正。所以,不是有错必纠,而要坚持“宁可错放一个,也不错判一个”,真正需要纠正的是错判无辜者有罪的“冤案”。同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应该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随着我国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应该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则上不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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