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处理好十个关系 (4)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处理好十个关系 (4)

司法职业保障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职业保障应当以法官终身制为基本导向:一是职业风险的终身保障,目前有的省将法官终身制理解为对法官错误的终身追究制,这是一种严重的曲解。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裁判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应该建立健全法官的职业责任豁免制度,让法官独立裁判具有合理的空间。法官不是神,在事实认定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错误,这可借鉴国外做法,将其区分为有害错误和无害错误,对无害错误应当不予追究,这是尊重和保护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即使对有害错误,只要法官没有渎职或受贿的行为,而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犯了错误,也应当尊重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而不应予以追究。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以弹劾制逐步取代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又有利于减小法官的职业风险。二是职业薪酬终身保障,可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给予法官适当的高薪酬,对退休法官给予全额退休金待遇。

“自上而下”的员额制改革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法官作为裁判者必须直接审理案件,像体育裁判一样亲临赛场,听审诉讼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过程,以实现审理者裁判。因此,法官员额制应按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审理原则进行顶层设计,在基层法院“自下而上”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同时,要考虑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困难,也应当同时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从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高院开始 “瘦身”,将其根据案卷(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移交相关法院审理,进而削减法官员额。这样,既可改变“不审理者裁判”的现象,减少法院系统内部的垂直干预,维护地方法院的独立审判,又可将一些优秀法官充实到地方法院以解决其“案多人少”的问题。

证据制度建设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因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某一事实发生或存在过的形态、结构、属性和含义,会以证据形式保留下来。因此,事实认定是一个运用证据的经验推论过程。其中,举证是为了证明或反驳某种事实主张,质证旨在发现事实真相,认证是对事实认定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法是规制运用证据进行事实认定的法律规范。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治社会的司法原则是证据裁判,法官的权力主要体现为采纳和排除证据的权力。因此,应当把证据制度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用精致的证据规则来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这样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9日。

②《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1979年9月9日发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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