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处理好十个关系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处理好十个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对于推动中国司法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这是针对我国近年来日趋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以及司法受到多种外界因素干扰,而提出的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对司法的各种干预,使其丧失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因此,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去除行政化,排除各种不应有的外界干扰,恢复司法本来的功能。独立行使司法权作为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由司法权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核心精神是要求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的干预。它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审判,这是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制度表现;二是法官独立审判,即司法依赖于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从尊重司法规律来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这个观念和原则必须得到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治、组织上的领导,管方向、管政策、管干部,而不是干预案件的裁判。党中央1979年《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党的政策通过人大立法成为法律,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是按党和国家、人民的意志司法,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予以尊重。因此,要从党纪上禁止任何党员干涉审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当从法律上设立干涉司法罪,对请托者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也要改变,其底线是不得干预个案。

人大监督和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目前各级法官由人大任命,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这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人大代表过问个案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有些人大代表本人就是案件当事人,他们利用代表的身份对其涉讼案件施加影响,法院由于担心在人大会上“丢票”,对这些案件都要发文督办,这种做法对独立公正司法的干扰很大。因此,在完善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面,应明确人大监督是宏观监督,而不能对个案进行干预,特别应杜绝个别代表利用其代表身份对自己涉讼案件施加影响的现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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