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保江: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

韩保江: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6年的市场化改革,尽管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但还不完善,不法治。我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存在以下四个问题必须引起警惕。

第一,市场经济的利益集团化在中国已经出现了苗头。现在暴露的案件,很多都与垄断而导致的权钱交易有关。

第二,国有经济垄断影响了其他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一定是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由于传统的认识以为国有经济的比重越高,社会主义性质越强,这种思维定势决定了一定把国有经济做大。实际不是这样的。国有经济很大,计划经济全是国有经济,没有效率;国有经济很大,但假如被某些利益群体操控,它就改变性质。特别是国有经济垄断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形不成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环境,由此也就影响了社会活力的激发。

第三,市场和政府权力错配,宏观干预缺乏有序性。因为宏观调控无法可依,调控权力缺乏法律约束,所以宏观调控也好,政府干预和规制也好,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带有人治色彩。出于部门利益而借助宏观调控干预市场、干预价格、干预公平的问题亟需解决。

第四,分配关系扭曲,社会阶层分化。由于分配关系缺乏法律规范,少数利益群体借改革或借市场控制土地、矿藏等稀缺生产要素获取大量超额利润,进而“富者愈富”;相反,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则无法抗拒对其利益的剥夺,在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而变得“穷者愈穷”。由此产生“马太效应”,导致社会贫富分化加剧。

我们的市场经济出现这四方面问题的根源何在?就在于我们法治程度低,没有真正建立起法治的市场经济。即便有法了,也有法不依,法律像橡皮筋,有弹性,特别是特权影响严重的情况下,普通民众、草根阶层没有和强势阶层同台竞争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构建经济自由、平等竞争、有限政府“三位一体”的法治市场经济迫在眉睫。

要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首先就要依法保障经济自由。过去我们把经济自由给“异化”了。认为强调经济自由,就是不要政府,不要党的领导。其实不然,我们强调经济自由说到底就是尊重企业和公民的排他性财产权,依法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其次要促进平等竞争,反对任何超市场特权,让各类经济主体、各类所有制经济占到同一起跑线上,同台竞争。其三是建设有限政府。有限政府也就是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把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装到制度和法规的笼子里。当然,这些还只是建设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要求出发,也要用法治的手段去规范。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法保证“共同富裕”。20年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曾建议要适时开征遗产税,然而这个提法后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消失了。现在来看,这是不合理的。西方国家为了公平和效率,都强调“三代无富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理由不对富人征收遗产税,进而推动社会的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

其次,依法保证公有制为主体。这个主体作用到底是什么?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强调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经济活力。不能为数量、为比例而无限制地扩张,为此要制定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法。

再次,依法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性。使政府特别是宏观部门的决策者们真正在决策之前有法可依,敬畏决策。因此呼吁建立宏观调控法,重大调控决策要交人大讨论,避免拍脑袋决策。

最后,依法保证集中力量办大事。现在讲社会主义优越性,好多人说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确,这确实是我们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即便如此,但亦需要通过立法保证把大事做好,最大限度地避免办蠢事、错事。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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