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政党推动(2)

天津: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政党推动(2)

摘要: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应该把法治建设的这一升级版同它的社会功能和效应联系起来,从它将推动的社会发展中认识其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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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应该把法治建设的这一升级版同它的社会功能和效应联系起来,从它将推动的社会发展中认识其价值和意义。

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主题,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拓创新,也是对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贡献。因为,从更大的范围看,法治是社会主义运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的薄弱环节。中国不仅曾经受苏联模式影响,而且有着很长的忽视法治的文化传统。清代纪晓岚在编《四库全书》时说“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以,近八万卷皇皇巨制的《四库全书》,仅象征性地收了几本法制著作。显然,克服法治薄弱的缺陷是社会主义必须要完成的历史使命。马克思晚年谈到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但必须继承资本主义的文明成果。法治应该是需要继承文明成果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的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的崭新里程,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讲话,总结“文革”沉痛教训时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确立了新的重要指针。伴随着思想解放,中国的法学界、理论界对法治的探讨不断深入,法治的地位得到较快的提升。

1982年,彭真同志在主持修订宪法中,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首次载入了宪法,把党法关系用国家大法确立下来,解决了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解决或者没有解决好的重大问题。

1997年9月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提出,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飞跃。尽管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本质的区别。法制(leagle  system)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的制度体系,传统社会并不缺少法制。而法治则不同,作为现代国家具有的基本特征,法治有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任何人和群体都不能够超越宪法和法律,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英文的法治是“rule of law或supremacy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或法律的至上性。

毫无疑问,依法治国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可以说是法治的一种中国式表述。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梳理了法治与执政党和民主的关系,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探索,把它同其他性质的法治区别开来。2007年的中共十七大,突出强调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2012年十八大,对于法治建设的重点集中在“全面”和“加快”上,即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次加大了法治建设的推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全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地位不断攀升的必然结果,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历史使命内涵的深刻揭示,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崭新篇章和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新进程。全会公报中,“法治”一词出现频率是58次;依法治国出现频率是23次。彰显的就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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