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照抄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明了新的前进方向,更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强劲动力。
首先,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同样,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治理论也离不开这一基本国情,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认真总结和研究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已经取得的成果,并且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呼应,不断深化和解决新时期遇到的各种法治建设难题。
其次,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因此,与时俱进、理论创新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在法治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要求。所谓创新,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而是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创新。
再次,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情地指出:“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我们不仅要了解中国的历史文化,还要睁眼看世界,了解世界上不同民族的历史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从中获得启发,为我所用。”可以说,总书记的真情告白,也为我们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最为基本的目标模式——即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国古代蕴含了丰厚的法治思想和治国理念,从国家与法最初产生于夏朝,后经商周时期逐渐完备,再经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到秦朝时法律体系有了雏形,直至隋唐时期发展成熟,从而最终形成了闻名于世的中华法系,代表着人类农业社会时代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其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先从我国古代法律的传统中汲取优秀的素养。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近代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落后了。令人欣喜的是,经过近代的百年动荡,今天的中国重新走上文明发展的追赶路程。
最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形成中国自己的特色。习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中华民族也一定能够创造出中华文化新的辉煌。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方面也不例外,我们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更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和中国未来发展的特色之路。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必须从坚持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基本思路,只有将这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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