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之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理解应当是多维度立体的概念: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应当是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为首要原则的法治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党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是以宪法制度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治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坚决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的实施。因此,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进程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当属完善我国的宪法制度,包括宪法的修改、实施和监督制度。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定以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都是维护宪法尊严、完善宪法制度建设、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第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应当是以法律为载体的制度建设完善,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只有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内涵应当是全方位、多维度,适应依法治国需要的制度群概念。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来看,在全面开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同时,应当重点推进以下基础性制度建设。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完善确保中国共产党在立法、重大事项决策中领导地位的制度,坚持“依法执政”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首要原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确保党在领导、参与立法和决策工作时有法可依,带头依法办事。第二,应当完善、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等制度,强调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如何将宪法从纸面上落实到党政机关的工作中,深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则需要依靠切实可行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以及坚定不移地宪法实践。第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其中明确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化是实现依法决策的必然路径。同时,责任追究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行政决策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落实同样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要求之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绝非仅仅停留在上面提出的几点之中,而是应当深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方方面面,是在依法治国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性努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国今后的法治实践指明了一条由点及面,从重点推进到全面开展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道路。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