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整体部署。全会《决定》针对反腐败斗争的当前形势,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理念的树立与培育到党纪国法制度体系的完善,从腐败的预防制度机制到惩处制度机制等各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科学的要求。这是对法治反腐的顶层设计。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严重侵蚀着社会肌体。古往今来的朝代更迭,无不与执政者贪腐导致民心丧失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十分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从未放松。纵观党的反腐败历程,应当说在1978年之前,党的反腐败战略主要是以整风的形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发动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来进行反腐败斗争。 1978年之后,党总结以往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和教训,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决定,开始探索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办法。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反腐败新思路。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腐败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构成了严峻的威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由此拉开了法治反腐的序幕。
法治反腐既是制度反腐,更是对制度反腐的升华。单纯的制度反腐主要是通过健全从政行为规范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来营造保障廉政的制度环境,与法治反腐相比,在强制性和约束力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法治反腐则注重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公共权力的规范、制约和惩戒作用,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等方面构筑反腐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架构,完整打造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之笼。与制度反腐相比,法治反腐更能为“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提供根本性保障。反腐败制度建设是由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大系统构成的,总体来说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但仍不完备,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而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相协调的问题。在反腐败机制方面,我国建构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由于制度建设尚不健全,各部门工作的分工、协调、整合难免存在问题,尤其是有些地方有些部门不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办案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既影响反腐的效果,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误解及不支持。
反腐败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只有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产生和蔓延的空间和土壤。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反腐败就是要反对和铲除一切为了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丑恶现象,并相应地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公正、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保证权力沿着法治化的轨道运行。这正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这充分表达了党带领全国人民坚定全面依法治国之路的决心,也进一步明确了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厉行法治作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方式。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