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3)

曹建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3)

四、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当前,随着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迅速发展,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影响越来越大。《决定》适应新的形势,专门对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提出要求。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以更加开放、坦诚、自信的态度,坚持阳光司法,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作为重点,着力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以正确的方式传播真实的声音。要认真听取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尤其对媒体反映的司法活动和队伍中的问题,更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客观平和说明情况,争取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另一方面,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政法宣传工作既要遵循新闻工作的规律,又要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媒体要从履行社会责任出发,加强对法治新闻报道特别是案件报道的审核把关,确保合法性和准确性。要坚持社会效果第一,对重大敏感案事件理性报道,避免炒作渲染。对司法机关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释疑解惑。对司法机关尚未正式确认的案件事实,不要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描述进行报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要发表倾向性的评论意见。

五、依法规范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体现司法形象,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人员任何不当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从而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正因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作出严格限制,严禁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私下会见,要求避免参加任何与司法公正有冲突的活动。

我国法律对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作出了严格规范。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法官法第32条、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先后就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出台制度规定,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对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

为进一步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决定》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明确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这一规定,对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划出了底线,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人员的公正形象,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也为司法人员建立起一道有效屏障。《决定》提出要规范司法人员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很有针对性。实践中,一些中介组织人员与司法人员相勾结,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提供虚假鉴定和证明材料,制造虚假诉讼、虚假拍卖,充当“腐败中介”,必须从源头上予以规范。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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