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曹建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回应全党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部署了新形势下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重大任务和具体要求,对于确保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刻认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又强调要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司法领域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然要求。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党始终把权力监督作为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来抓,让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出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专门强调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也是《决定》的核心要义之一,不仅在基本原则部分强调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而且在分论部分作了许多重大制度性安排。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必须受到监督,以确保其依法正确运行。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决定》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这是贯穿全篇的一条红线,既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是我们党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对法治实施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更是严密法治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仍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而且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核心,就是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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