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2)

曹建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2)

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立检察机关并赋予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做出的重大制度设计。

《决定》把“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作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的首要任务进行了部署,抓住了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关键,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比如,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明确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细化对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等等。第二,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特别是,要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第三,各执法司法机关要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中,有的执法司法人员不能正确处理接受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认为监督影响依法独立办案,削弱监督甚至取消监督的声音时有出现。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检察机关要依法规范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也要依法支持监督。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而探索建立的一项重大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为更好发挥这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贯彻《决定》的这一要求,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目前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为解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增强监督的公信力,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协商,拟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检察机关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二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决定》强调要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这些都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其他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重点环节,都应该纳入监督范围。三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查阅案件台账、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和执法检查等制度,让人民监督员从更多渠道获知办案信息。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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