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军:治国理政方略方式的战略定位

杨小军:治国理政方略方式的战略定位

专家语粹

既然法治已经成为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那么,确立和确保法治权威自然就成为了应有之义、必然结论

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调整利益格局,使经济社会焕发出新的巨大的活力和动力

当前反贪腐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不敢腐”的问题,但“不能腐”和“不想腐”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体制、机制上才能解决问题,法治就是解决制度上问题的主要“抓手”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法治建设,这一基本事实足以说明法治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具有了崇高的权威地位。关于地位问题,我认为现在这次中央全会凸显了“四个前所未有”。第一个前所未有是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对法治的重视前所未有。第二个前所未有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法治的重视前所未有。第三个前所未有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对法治的重视前所未有。第四个前所未有是中央全会对法治重大问题专门作出决定是前所未有。

从历史发展来看,新形势新任务决定了对依法治国的重视具有必然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和国家发展历程中的一个伟大历史转折。这个转折确立了党的基本路线这个最根本主题,即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上,就是后来概括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除此之外,还决定了另一个重大事项,即民主法制建设,并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就现代化建设而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到今天,三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坚持这个基本路线不动摇,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三十多年的发展变化,形势和任务已有很大不同,这就须要作出适时的调整。三十多年后的今天,粗放式的发展已经不可持续,转而走向了科学发展阶段,必须通过法治克服短期化、功利化倾向。十八大后,党中央再次把改革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二中全会讨论了行政改革方案,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可见,改革已经成为新一届中央治国理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抓手”,即通过改革,释放经济社会内生的活力,向改革要“红利”,并由此继续推动经济建设健康发展。而要改革,就会触动诸多已经形成的甚至已固化了的利益格局,必须加以打破。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有序推进改革的方式,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调整利益格局,使经济社会焕发出新的巨大的活力和动力。

就民主法制建设而言,三十多年来也取得了丰硕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执法和司法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新形势下,仍然需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就反腐倡廉而言,已经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敢腐”的问题。但“不能腐”和“不想腐”的问题,靠惩治这一手是远远不够的。要想继续扩大反腐倡廉战果,就需要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法治就是解决制度上问题的主要“抓手”。强化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地位,强化法治在利益调整中的公平正义功能,强化法治作为底线“红线”、“高压线”的作用,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长远性工程。

由此可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三十多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民主法制建设任务,反腐倡廉任务,都需要强化法治的权威地位,这就是新形势新任务决定了新的起点。

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需要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既然法治已经成为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必须要经常性的使用法治方式,确立和确保法治权威自然就成为了应有之义、必然结论。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有具体所指的,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政治制度而言,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确立和确保法治的权威,使法治在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需要

什么是党的执政能力?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是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就是要使党的执政方略更加完善、执政体制更加健全、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基础更加巩固。确立和确保法治的权威地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最有效手段。

法治内容的重要性决定了法治的重要地位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道路、理论体系、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等,都集中在以宪法为根本的法治体系内,那么赋予法治如此重要的权威地位,也就顺理成章了。

四中全会在治国理政方略方式上有战略转折的意义。它不是就法治论法治,更不是就法治建设的局部问题和某些个环节进行制度规定和程序规范,而是对治国理政的战略、道路、原则、方向等这些个决定国家和民族全局的问题作出政治上的选择和安排,因此是一个执政和治国的基础性、重要性、战略性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为当下,更为治国理政确立了长久的路线和路径。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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