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具体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大要件。政府兼司立法、执法、守法三个环节,既制定行政法规,又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其行为关系到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最终落地,所以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守法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要义,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必须合法、守法。
政府守法大致具有三层意义:其一是对公民最大的教化,关乎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其二是权力有效运作和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其三是权力运行的基本伦理要求,是政府获取公信力与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道德滑坡、腐败“前仆后继”、个体权利不彰、社会保障薄弱等诸多问题,都可以从某些政府部门的不守法,并由此导致的行政缺位和行政越位中找到根源。所谓行政缺位,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依法应履行的职能和义务不履行,即政府不作为。权力与责任具有对等性,任何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行政不作为却因其“不管”而使其他想管的部门没法管或不便 “管”,因而产生极大的危害。所以行政不作为绝不仅仅是行政部门表面上的“无动于衷”,其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和责任的逃避,是一种隐性的腐败,既亵渎了职责,也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因某些政府部门行政缺位,造成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屡打不绝,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创业环境不佳。所谓行政越位,即按照法律规定政府不该作为的乱作为。如某些政府部门公权力滥用或失控,侵犯到企业、公民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瓦解了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结构。诸如此类,不仅败坏官风政风,而且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危害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的法治建设。
政府不守法,如何要求社会和群众守法?政府不守法,又怎么可能为人民谋福祉?因此,完善政府执法、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实现法治中国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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