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如何保障?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韩俊强调,不能脱离客观条件,人为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行政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即使在土地流转客观条件充分成熟的地方,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也要注意工作方法,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由点到面,稳步推广。
“从根本上看,土地流转是路径而不是目的,不能为流转而流转。”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晓鸣进一步谈到,在土地流转中,一方面,不能用简单化的行政干预手段来推进,推进过程不能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过程,更不能成为大规模制造无地农民群体的被动挤出过程。另一方面,应当更加重视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对通过保底分红等方式流转土地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新探索,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更稳定持久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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