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落实宪法离不开宪法法院(5)

季卫东:落实宪法离不开宪法法院(5)

立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

四中全会在立法的层面有一些革命性的变革。

首先就是用良法为标准、以宪法为尺度来检验立法。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是立法质量,所以采取了一些非常清晰的举措,对症下药。从专业化的角度可以看到,在全国人大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业常委的比例、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第三方委托起草等等;在民主化这方面,比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地位的体制、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机制,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数、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机制、集成立法联系点制度等等,在这一系列的立法程序中我们隐约可以看到一条从底层到顶层的民意的绿色通道。

还有一个革命性的变化,是依法赋予市区设立地方立法权。当年要赋予深圳特区立法权的时候,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争论的,怎么能够把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区这一级享有的地方立法权给深圳特区呢?后来特区的问题解决了。设区的市都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地方自治的空间有所扩大。

而且,要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的作用。如果人大代表积极行使提案权,而且地方立法权又有所增大,那么地方的政治生态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中国未来30年的制度改革在地方会有一个较大的自由空间。比如有些全国性的制度很难改,但是地方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提案权,地方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改革就可能做起来了,这和当年经济改革从深圳开始的逻辑是一样的。因为我们国家这么大,经不起折腾,不容许有颠覆性的变革。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变化是立法协商。立法协商的实践2005年之后在某些地方已经开始出现了,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正式强调这一点,而且还特别谈到了在重大利益调整的情况下要加强立法协商。这意味着政协有可能会成为重大利益调整相关立法的一个论坛。政协原来是没有立法权的,但通过立法协商——作为一个研究者的自由意见,我可以讲它有半个立法权。如果这样的话,全国人大有一个立法权,全国政协有半个立法权,那么就会形成一个半立法权的立法体制。会不会往这方面走?也许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是我觉得从四中全会《决定》的文本中,可以解读出这样的改革契机。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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