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落实宪法离不开宪法法院(3)

季卫东:落实宪法离不开宪法法院(3)

保障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效力

在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了对宪法的尊崇。比如,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重要公职人员要进行宪法宣誓等,我们可以看到在价值体系、法治的结构上,都发生了变化。

在价值体系上,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强调了科学民主的程序。四中全会的《决定》有好几个地方谈到“共同意志”的问题,强调它的民主性。

另外一个就是强调理性主义精神。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煽情主义的氛围是非常浓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强调理性主义、科学性这个方向是非常明显的,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有一点要把握: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条件。在法学理论上有良法、恶法之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区分。但是在我们过去的历史上,在正式的、权威的话语体系中没有这样的区分。当我们提出良法的时候,必然会有劣法、恶法,所以才会有“提高立法质量”,才会有“每一项立法都要符合宪法精神”。

我们说法律有良法、劣法之分的时候,就意味着要进行检验,这个检验的标准是宪法。

另外在法律的结构上,也出现了一些重要变化。特别是从1982年宪法制定阶段就强调的,也是四中全会的《决定》再进一步重申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大家是否记得1979年中共中央64号文件?当时的文件内容关于这一点做了非常清晰的表达。上至党中央,下至各级党组织;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的公务人员,都要尊崇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次重申,更进一步强调了评判国家治理体制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指标。

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秩序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现代法治要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要求老百姓守法是任何国家都在做的事情,而要求公权力也守法,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地提出了这一点,而且规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这样,一个以宪法为顶点的一元化法律体系以及规范效力的金字塔结构隐约可见。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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