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大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要战略抉择,也是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在国家治理上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从思想上真正弄懂依法治国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首要原则,就成为贯彻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前提。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实践的历史经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执政的共产党提出的,也是在党长期领导和推动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的。从新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探索过程来看,曾经经历过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律、从建设法制国家到依法治国的转变。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党由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的党。建国之初,面临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生国家政权的紧迫任务和国内外严峻的形势,只能依靠党的政策来治理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的主要任务转向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靠政策治国就难以为继,而必须逐步加强立法,健全法制。党的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民主、完备法制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不断加强法治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党治理国家的手段也开始从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执法环境逐步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

1997年,在总结新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党在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折。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坚定的政治方向。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同时提出从制度以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由此可见,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探索,到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实践,65年的奋斗历程表明,党的领导从根本保证了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没有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决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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