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依法治军 筑牢强军之基

落实依法治军 筑牢强军之基

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法治教育是维护法治的基本手段。深入地进行法治教育,保证官兵理解精神、熟悉内容、明确要求,认识我军法治的目的、意义,才能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治,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军队法规是伴随军人整个服役期间的行为规范,必须经常学习、深刻领会、认真执行。不仅新兵入伍后要进行教育,干部、老同志也要经常重温其内容,用以规范行为。当前,有的法治观念有所淡化,法治教育必须经常化、制度化,并紧密结合部队实际,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新的历史时期,中央军委根据我军建设的实际,作出一系列法律性规定,如“八个不准”、“五项纪律”、“十个必须”,以及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等。这是我军法治建设的新发展,应当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把我军法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搞好法治教育,必须完善教育机制。当前,在一些单位教育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教育时紧时松,坚持得不好。有的单位没有把法制教育列入部队建设的议事日程,教育不落实。同时,教育与依法治军的实践相脱离,往往只侧重于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有震慑性内容的教育,而对权利方面的法律宣传引导不够。实际工作中法治与人治时有冲突,立法与执法常常脱节,使法制教育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要使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形成有效的教育机制,使教育与依法治军的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要研究学习制度,使军事法制教育的内容能够与依法治军发展同步;要研究考核制度,使军事法制教育的水平能够与依法治军需要相符;要研究检查制度,使军事法制教育中与依法治军实践不适应的地方及时得到改进和纠正。

要联系实际拓展教育的内容和途径。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官兵的思想呈多样性、波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官兵思想观念各不相同,对法律规范的认识也有所不同。因此,深化法制教育,必须针对各类人员的不同思想基础、认识水平、接受能力,分层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同时,要注重拓展法律教育的内容和途径,既要让官兵掌握一般公民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更要让官兵了解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军事法律法规,努力使法制教育更加贴近实际;既要进行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又要抓好与官兵息息相关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教育,使官兵法律知识更丰富。

加大军事执法与执行监督的力度,维护军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军事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是我军建设的法律依据。依法治军,必须坚决维护军事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论是谁,都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一旦违反,必须依法追究。

近年来,为适应军队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颁布了上百部军事法律法规,可以说,现在部队的各个方面工作基本上都有法可依、有纪可循。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遇事讲人情不讲原则,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的制衡机制,以保障依法治军的健康发展。具体地说,就是要完善组织监督与官兵监督体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对治军中执法活动的监督;要强化执法监督的力度,保证治军中执法主体取得法定的授权,治军中的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治军中的执法内容符合法的规范和精神;要追求执法监督的效益,既保证治军执法主体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又保证执法活动中所要调整的军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

加大军事执法与执行监督的力度,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是所有军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一部分人遵守,而另有一部分人则违者不究,就失去了法律的尊严。延安时期,黄克功因逼婚未遂遂将陕北公学一女生打死在延河边,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黄克功被判处死刑。对此,毛泽东指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在我们军队里,官兵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所有的人,不管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在法律面前都是完全平等的,都必须严格遵守军事法律法规,绝不允许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军人。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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