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依赖有效监督(2)

依法治国依赖有效监督(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而公权力治理则是重中之重。

优势发挥取决于监督的合力作用

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表明,有权力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世界上各个国家权力监督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展示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多姿多彩,其中先进的经验值得我国认真借鉴。但究竟作出怎样的制度安排和采取什么样的运作机制,则必须立足本国的国情,形成自身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权力监督的中国特色突出表现在监督的体系化,而不是单纯地采取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的方法。从现实看,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大框架已经搭建起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机构提出了监督体系的建设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的体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优势发挥取决于监督的合力作用。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形成系统性的监督制度架构,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衔接和配套支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建设的关键。从依法治国战略看,制度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由路径,法制奠定法治的基础,法治维护法制的权威。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后面加上“化”字,不只是指全面的制度建构,更是指有效的制度执行。现实表明,“制度虚置”、“制度空转”、“制度规避”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制度选择性运用,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见,造成有制度而没有制度化的结果。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的体系优势必须以显示实效性为原则。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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