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包括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要求。“法治监督”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新概念,监督的法治化意味着制约权力走上正道。
形式主义的监督就如隔靴抓痒,无济于事。有监督无实效,等于不监督。依法治国的思想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已经形成。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确立了国家治理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战略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权力的有效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一系列监督制度,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等;强调“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这样突出地强调监督制度,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下工夫建设好监督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